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辦法》)發布后,上市公司控制權市場得到進一步發展,上市公司收購更加透明和規范,促進了并購市場創新。由于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轉移關系到公司的穩定經營、持續發展以及廣大中小股東的權益,影響到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因此,《收購辦法》規定控股股東(包括其他實際控制人)和收購人對上市公司及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不得通過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但近一段時間以來,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通過與收購人簽訂協議或者其他方式,違反法定程序,借"股權托管"或者"公司托管"之名將其所持股份的表決權先行轉移給收購人,導致收購人在未成為上市公司股東之前,已經通過控制相關股份的表決權而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在這種情況下,控股股東不依法履行其控股股東職責,而收購人雖然實際控制上市公司,但是不承擔控股股東的責任,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處于極不確定的狀態,為收購人惡意侵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權益提供了條件。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司法》、《收購辦法》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于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規定。
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行為,保護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有關規定規范進行,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上市公司控股股東不得通過所謂的"股權托管"、"公司托管"等任何方式,違反法定程序,規避法律義務,變相轉讓上市公司控制權。
二、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控股股東和收購人應當在收購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在簽訂收購協議后至相關股份過戶前的過渡期間各自的權利、義務,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保證控制權轉移期間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平穩過渡。
在過渡期間,控股股東或者收購人不得利用收購行為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的權益,并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股股東和收購人應當嚴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的要求,保持上市公司的獨立性,完善公司治理;在相關股份過戶前,控股股東應當切實履行控股股東的職責,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切實履行其對被收購公司和其他股東的誠信義務。
(二)在過渡期間,收購人原則上不得通過控股股東提議改選上市公司董事會;確有充分理由改選董事會的,來自收購人的董事不得超過董事會三分之一。
(三)在過渡期間,控股股東和收購人應當保證不影響上市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收購人不得將上市公司股權進行質押;上市公司不得進行再融資,不得進行重大購買、出售資產及重大投資行為,但收購人為挽救面臨嚴重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收購人應當嚴格遵守《關于規范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3〗56號)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收購人及其關聯方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資金和資產。
(五)在收購行為完成后,收購人應當進行自查,說明過渡期間對上市公司資產、人員、業務及經營管理的調整情況,過渡期間的公司規范運作情況,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為收購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或借款等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收購人的自查報告出具明確意見,并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或財務顧問對過渡期間上市公司經營情況進行專項核查,并就轉移實際控制權前后公司業績對比、收購人是否存在未清償其對公司的負債、未解除公司為其提供的擔保或者存在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出具意見;如存在上述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維護上市公司利益。
收購人的自查報告及董事會意見應當予以公告,并報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三、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發生的控股股東違反法定程序轉移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行為,應當在本《通知》發布后的6個月內予以糾正;如擬通過協議方式繼續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的規定進行規范;如已改選董事會的,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切實履行誠信義務,審慎對待有關議案,董事會的所有議案應當作為特別議案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獨立董事應當單獨發表意見。
收購人未按照《收購辦法》的規定披露《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的,應當在本《通知》發布后的2個月內進行補充信息披露,并詳細說明收購目的、收購人對上市公司進行資產、業務、人員調整的情況、后續計劃、股權轉讓手續的辦理情況等。
在按照本《通知》的規定予以糾正或者規范后,收購人和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比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分別出具自查報告、核查意見,報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并予以公告。
四、對于本《通知》發布前已經發生的控股股東違反法定程序轉移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行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及收購人未按照本《通知》進行糾正或者規范的,中國證監會將依據《收購辦法》及證監發〖2003〗56號文的相關規定責令其改正。
五、因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實行授權經營而委托國有資產經營單位管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不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四年一月七日
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轉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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